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牌照資訊
不同的飲食相關類型處所需要各異的牌照,要求、規格亦有所分別。
牽涉政府部門為:食環署、屋宇處、消防處、地政總署、規劃署等。
普通食肆牌照
小食食肆牌照
轉牌、出牌服務
工廠食堂牌照
新鮮糧食店牌照
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
酒牌及會社酒牌
燒味及鹵味店牌照
食物許可證
發牌條件
開設食肆場所要符合及履行以下條件,否則發牌當局不會考慮任何場所的食肆牌照申請及發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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履行發牌當局、機電工程署 (機電署 )及屋宇署分別在甪衛生、通風設施、氣體安全及樓宇安全 (包括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)方面施加的發牌條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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履行消防處施加的消防及機動式通風系統規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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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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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及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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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牌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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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食物環境衛生署提交牌照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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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物環境衛生署向屋宇署、消防署及規畫署徵詢意見,在提出申請之處所是否適合作為食肆用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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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部門會進行有關設計圖則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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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部門會進行實地視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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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或授權代表出席審查小組會議,聽取有關處所需要改善項目,以達到發牌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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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物環境衛生署隨即發出《發牌條件通知書》(俗稱裝修信),列明所需改善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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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須申請臨時牌照,當裝修工程完成後,由認可人士確認申請人已辦妥食物環境衛生署發 出之臨時發牌條件通知書上之條件後,即可在一個月左右領取臨時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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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正式牌照之批核,當裝修完工後,由承造商及認可人士簽發有關文件,通知有關政府 部門,然後有關政府部門再進行實地視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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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確定有關規定項目已辦妥,14 - 21個工作天內會發出全年牌照。
註:相關部門是指城規會、食物環境衛生署、勞工署、規畫署、地政署、屋宇署及消防署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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