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牌照資訊

 

不同的飲食相關類型處所需要各異的牌照,要求、規格亦有所分別。

牽涉政府部門為:食環署、屋宇處、消防處、地政總署、規劃署等。

發牌條件

    開設食肆場所要符合及履行以下條件,否則發牌當局不會考慮任何場所的食肆牌照申請及發牌:

  • 履行發牌當局、機電工程署 (機電署 )及屋宇署分別在甪衛生、通風設施、氣體安全及樓宇安全 (包括沒有違例建築工程 )方面施加的發牌條件;

  • 履行消防處施加的消防及機動式通風系統規定;

  • 符合政府租契的條件

  • 以及符合法定圖則的規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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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牌流程

  • 向食物環境衛生署提交牌照申請。

  • 食物環境衛生署向屋宇署、消防署及規畫署徵詢意見,在提出申請之處所是否適合作為食肆用途。

  • 相關部門會進行有關設計圖則審查。

  • 相關部門會進行實地視察。

  • 申請人或授權代表出席審查小組會議,聽取有關處所需要改善項目,以達到發牌條件。

  • 食物環境衛生署隨即發出《發牌條件通知書》(俗稱裝修信),列明所需改善項目。

  • 如須申請臨時牌照,當裝修工程完成後,由認可人士確認申請人已辦妥食物環境衛生署發 出之臨時發牌條件通知書上之條件後,即可在一個月左右領取臨時牌。

  • 有關正式牌照之批核,當裝修完工後,由承造商及認可人士簽發有關文件,通知有關政府 部門,然後有關政府部門再進行實地視察。

  • 如確定有關規定項目已辦妥,14 - 21個工作天內會發出全年牌照。

註:相關部門是指城規會、食物環境衛生署、勞工署、規畫署、地政署、屋宇署及消防署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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